•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資產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北京星能公益基金會章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資產,是指過去的經濟業務形成并由基金會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基金會帶來經濟利益。

第三條 基金會資產主要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

第二章 流動資產

第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五條 貨幣資金由財務部統一管理,所有公益項目的貨幣資金收、支、余都必須納入基金會統一核算,不得有任何體外循環。

第六條 財務部根據基金會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原件、項目部提供的手續完備、簽字齊全的支出憑單,入庫單等,辦理款項支付業務。無合同、協議的大額款項支付,財務部有權拒絕辦理。

第七條 財務部出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需認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現金;

(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開戶銀行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壹萬元),超限額的部分應于當日送存銀行;

(三)大額現金存、取款業務須兩人經辦。

(四)不得“白條抵庫”,不準用銀行賬戶代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第八條基金會已開通網銀,需要用現金支付的業務可在網銀辦理:

(一)支付職工工資、津貼、獎金;

(二)支付個人勞務報酬,包括講課費及其他各項勞務報酬;

(三)支付對自然人的資助;

(四)日常報銷;

(五)需要現金結算的其它支出。

第九條 出納人員應將現金業務,做到日清月結,保證現金庫存賬、款相符,月末終了,確保庫存現金與賬面金額相符后再結賬出表。

第十條 財務負責人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進行檢查盤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出現現金盤盈、盤虧的情況時,財務部應及時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基金會財務負責人批準后,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銀行存款管理,銀行存款包括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第十二條 銀行賬戶的開立,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 法》以及財政部相關部門關于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未經理事長、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不得開設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財務部出納人員負責銀行賬戶管理,須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出租、出借銀行存款賬戶,不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十四條定期與銀行對賬,銀行對賬單必須由開戶銀行提供并加蓋開戶銀行結算章,不得以復印件代替。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必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不符需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十五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

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已宣告發放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和現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款項的除外。

(三)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于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短期投 資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短期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

第十五條 應收及預付賬款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管理:

(一)預付賬款、應收款項按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二)對預付賬款、應收款項要及時進行清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壞賬損失。

第十六條 存貨包括:采購的物資、委托加工的物資、接受捐贈的物資。

第十七條 物資進出,專項基金需及時辦理出入庫手續。

第十八條 存貨由專項基金設專人保管,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待攤費用的管理,指款項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各項費用。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條基金會用于投資的資產限于非限定性資產及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原則上不能影響資助及公益活動支出款項的撥付。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進行投資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重大投資活動,按章程規定由理事會會議決定。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進行委托投資,應當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的標準

(一)單位價值在3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房屋、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辦公家具、電子設備等。

(二)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所標明的金額,作為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原則上不高于同類產品的公允價格。如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作為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凈值作為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

(三)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作為盤盈的固定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提完折舊還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提足折舊。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負責固定資產核算工作,設置固定資產總賬、分類賬、明細賬,按固定資產的類別進行核算。固定資產的購入、清理、報廢等 均須辦理會計手續。

第二十八條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領用、清查盤點、保管、維修、處置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需購置固定資產時,應首先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用途、品種、數量、規格、單價、金額,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后,報負責財務的秘書長簽批,由辦公室憑領導的簽批申請書統一購買。基金部根據領導的簽 批申請書及支出憑單辦理付款手續。

第三十條 秘書處接收捐贈固定資產時,經辦人應持捐贈協議及相關價值確認證明等有效票據到辦公室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秘書處根據經辦人交來的捐贈協議、相關價值證明、發票等 有效票據以及辦公室的《固定資產驗收單》,向捐贈方開具捐贈票據并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

第三十一條 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及報廢的固定資產,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后及時予以處理。盤 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價為原價,按新舊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減累 計折舊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 原價減累計折舊后的差額計入管理費用;報廢的固定資產經清理后的凈收益 計入其他收入,凈損失計入其他費用。

第五章 其他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管理,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 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 期平均攤銷。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于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產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三十四條 受托代理資產。受托代理資產,是基金會從委托方收到受 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基金 會本身并不擁有受托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它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 用。在業務活動中要嚴格區分受托代理資產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 資產不能開具捐贈票據,不能列入捐贈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