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24319日道路交通委員會籌備工作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道路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凝聚道路交通行業科技人才,弘揚茅以升先生愛國、科學、奮斗、奉獻精神,提高我國道路交通行業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推動我國道路交通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  委員會是基金會的分支機構,是基金會所屬的全國性、行業性、專業性組織和學術交流、技術服務、人才舉薦、科普教育平臺,是基金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委員會由國內外從事道路交通管理、科研、教育、建設、運維與服務等有關單位及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突出貢獻的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組成。

第三條  委員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委員會倡導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公眾的理念,搭建合作交流平臺,為委員服務,維護委員合法權益;在政府與委員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支持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四條  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組織推薦茅以升科學技術獎申報初審工作;

(二)開展技術培訓和科技咨詢;

(三)組織學術交流和國內外科技考察;

(四)開展創新創造大賽和專業技能競賽活動;

(五)開展技術咨詢、科技項目評估、評定,團體標準的研制,參與技術性文件的制定、編寫、審定;組織開展決策論證和課題研究;

(六)支持服務道路交通領域企業科技創新與合作共贏

(七)推動委員單位科技成果、創新模式與經驗推廣應用

(八)提升社會公眾、行業從業者及青少年科學素質與專業能力;

(九)承擔基金會安排的工作,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機構設置和工作規則

第五條  委員會會長副會長執行委員、委員、會員及秘書處組成。

領導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委員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根據工作需要,聘任顧問。

第六條  委員會會長由基金會提名并批準聘任;副會長、秘書長、執委、顧問由會長提名,委員全體會議選舉后聘任委員由秘書處提名,經領導機構會議同意,執行委員會議或委員全體會議選舉后聘任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準聘任除委員需要推薦任職外,其他會員實行注冊制。

第七條  委員會一屆任期5年。屆滿前6個月,由上屆委員會領導機構與基金會組建換屆工作組,負責換屆工作。

第八條  委員會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執行委員會議,主要研究確定委員會發展方向、工作規則、委員增補、年度計劃、財務收支、重大活動安排、推薦獎勵人選等重大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研究決定委員會日常工作事項、起草各項文件、制定工作實施計劃、落實各項工作任務、提出委員增補建議名單等。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經會長、秘書長批準,領導機構會議、執行委員會議、秘書處會議可采取視頻或者通訊表決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次年工作計劃,通報有關重大事項,聽取發展建議。

 

第四章  委員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基金會章程;

(二)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范;

(三)熱心道路交通事業,有加入本會意愿;

(四)在國內外道路交通行業管理、科研、教育、建設、運維與服務方面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突出貢獻的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

(五)大力支持委員會各項工作,積極參加活動

第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一般為委員單位派出的代表。當委員單位派出的代表多于1名時,應明確一名代表負責與委員會的日常業務聯系。

第十四條  委員會委員享有的主要權利:

(一)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的審議權;

(二)委員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委員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委員會委員和獎的推薦權;

(五)領銜委員會科技咨詢、標準制定、課題研究優先權;

(六)參加委員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七)委員及所在單位優先被推薦社會公益、社會責任提名;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主要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建委會的各項規定;

(二)執行委員會決議,維護委員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委員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五)積極宣傳、擴大委員會影響。

第十六條  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可取消資格:

(一)連續2年不參加委員會活動;

(二)觸犯刑律或喪失參加活動能力;

(三)其它原因。

第十七條  委員會秘書處應對委員和會員信息進行動態調整管理,并定期執行委員會議報告。

 

第五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員單位和委員、社會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學術交流、科技咨詢和培訓等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經費和財務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及基金會管理規定,并制定專項管理辦法經領導機構會議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條  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起草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度總結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度總結報告,經執行委員會議批準后,報基金會備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條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報基金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條例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