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及2012年3月31日全體委員會通過的《茅以升科學技術獎獎勵條例》,為加強對茅以升科學技術獎的規范管理,特修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緬懷和繼承我國橋梁工程奠基人、杰出的科學家、教育家和社會活動家茅以升先生,獎勵土木工程及科技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和優秀學生,促進科技教育后備人才的成長,為國家科技教育事業的繁榮與發展貢獻力量。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準,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委員會(簡稱基金委員會)設立“茅以升科學技術獎”,該獎屬面向全國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條 “茅以升科學技術獎”下設橋梁大獎(橋梁青年獎)、土力學及巖土工程大獎(土力學及巖土工程青年獎)、鐵道科學技術獎、鐵道工程師獎、北京青年科技獎、建造師獎、木材科學技術獎及科技教育獎學金、工程教育學生獎、鐵道教育希望之星獎、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獎、家鄉獎等。各獎項的獎勵周期為1-2年。

第三條 各獎項分別制定獎勵條例和實施細則,明確獎勵對象、獎勵條件、評選名額、獎金標準、申報審批程序及要求,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等。各獎項獎勵辦法修改,如變更獎項名稱、獎勵范圍及獎金標準等,必須報基金委員會審批。

第四條 申報工作,每年由基金委員會向各評審單位發評選工作通知,每屆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含各類附件)由各獎項評審單位存檔。

第五條 評選工作,由基金委員會委托公益性團體和單位承辦,具體負責各獎項日常管理、組織評審等活動;專家評審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的評審原則和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序,進行初評和復評工作,嚴把質量關,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六條 審批工作,各獎項推薦的候選人,經基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通報獲獎者及相關單位。各評審單位向基金委員會提供獎項評審工作總結和相關材料。

第七條 公開授獎,各獎項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鹞瘑T會統一召開頒獎會,頒發榮譽證書、獎牌、獎金和《榮譽冊》等。

第八條 評獎工作必須堅持標準,依靠專家,公正合理,實事求是,寧缺毋濫。如發現材料不實,弄虛作假者,撤銷獎勵并追回證書、獎牌和獎金等。

第九條 有獎勵資金來源的獎項,應與捐資者簽署協議書,并制定管理辦法,對資金的使用,原則上尊重捐資者的意愿。獎金由基金委員會統一頒發,并掌握獎金標準的平衡。

第十條  基金委員會和各評審單位每年應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獲獎者的先進事跡。如專業期刊、網絡、媒體等,擴大社會影響。并對獲獎者情況進行跟蹤。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24日開始執行,解釋權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委員會。